2024年3月31日,深圳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二路与留仙大道交汇处深圳市恒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前,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 宝安新安恒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
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足、未严格落实实施工程的方案、工人违规冒险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3月31日7时30分许,恒晖达公司电梯钢梁安装班组施工 负责人孙某平安排工人邢某奇(死者)、占某文、邢某申、孙某勇到涉事项目工地1A栋五层电梯井内进行电梯钢梁返工作业(调整钢梁安装的地方)。
10时30分许,工人邢某奇、孙某勇、占某文、邢某申 在1A栋五层电梯井内的水平防护平台(以下简称涉事防护平台)上卸下一根钢梁(重约97㎏),随后4人将该钢梁放至防护平台上时,涉事防护平台突然发生局部坍塌,邢某奇4人与钢梁随即发生坠落,其中邢某奇坠落至电梯井负一层水平防护平台失去意识、占某文和邢某申坠落至电梯井三 层水平防护平台导致受伤、孙某勇则抓住电梯井内五层防护平台的构件未发生坠落。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对有关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查阅涉事安装作业相应规范与技术方面的要求及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
涉事电梯钢梁安装班组施工负责人孙某平安全意识淡薄,在实施工程单位已明确告知须搭设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操作平台方可施工的情况下,为赶施工进度,仍违章安排工人使用涉事防护平台做电梯钢梁安装作业;
涉事工人安全意识不足,在未按实施工程的方案搭设电梯井道落地式钢管脚手架的情况下,冒险进入涉事防护平台做电梯钢梁返修安装作业,因防护平台承载力不足,导致防护平台局部垮塌坠落,造成本起事故。
1.施工班组负责人孙某平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在已被告知须搭设井道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操作平台方可施工的情况下,但为加快施工进度,仍违章安排工人进行电梯钢梁安装作业,导致发生本起事故。
2.涉事防护平台仅由钢管、木方、模板搭设而成,其中发生垮塌坠落部位的底部钢管采用钢管顶撑在电梯井剪力墙上做固定,内部未预埋有钢筋网片,结构相对简单,其作用大多数都用在防止混凝土块等建筑垃圾掉落,不能作为施工操作平台使用。
3.按照涉事工程项目部制定的《电梯钢梁实施工程的方案》对电梯钢梁安装的施工要求,施工方需搭设钢管脚手架作为施工操作平台,并在井道架体搭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才可以进行作业。
恒晖达公司电梯钢梁安装班组施工负责人孙某平安全意识淡薄,已明确被告知须搭设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操作平台方可施工的情况下,为赶施工进度,仍违章安排工人使用水平防护平台做电梯钢梁安装作业。
孙某平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显示,恒晖达公司等3家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被宝安区住建局红色警示3个月,警示开始时间均从2024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另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显示,广东省住建厅已于6月14日对恒晖达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暂扣恒晖达公司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时间从2024年6月13日至7月12日。